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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被踢出三有保护动物名录请三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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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要更新了,我们看到了一个进步,那就是名录中新增了种鸟类。很多人可能都不知道咱们国家有四五百种鸟类长期不在任何保护名录内,比如乌鸫、松鸦、紫啸鸫、铜蓝鹟、灰喉鸦雀、冠鱼狗、斑鱼狗、三趾翠鸟、斑胸钩嘴鹛等等……拓展:国家林草局就“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但我们同时发现“征求意见稿”中不见了野猪的踪影。最近铺天盖地的新闻都是政府部门怎样捕杀、控制野猪数量,我们猜主要原因应该就是野猪似乎已经到了“人人喊打”的地步。其实作为一个以保护为出发点而制定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一个物种该不该列入或踢出的最核心因素应当是它有没有生态价值,至于野生动物和人的“冲突”,是另一回事,也是政府部门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必须兼顾、平衡的点。

野猪不该被踢出保护名录,原因有四(一旦被踢出,人和野猪很可能双输,政府部门也会被搞得焦头烂额)。

1,野猪的生态价值。任何本土原生野生物种必然都有其重要的生态价值,野猪也不例外。因有些地方野猪数量多,尤其因和人产生“冲突”而否定其在生态系统中的功能,是不妥的。一旦被踢出保护名录,野猪将成为板上钉钉的“害兽”,人人喊打喊杀,搞不好这会成为一个“历史性”决定,必须慎之又慎。关于野猪的生态价值,可以看看这个。

截图来自新浪微博

2,野猪一直都是被非法捕杀、贩卖、食用最多的野生动物之一。确实有人会纯粹出于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而捕杀野猪,但有个点依然不容忽视。野猪,一直是非法盗猎和野味消费的主要受害者之一。一旦被踢出保护名录,将很可能遭遇大规模、无节制捕杀。因为很多普通老百姓必然认为,这东西再也不受法律保护了,可以随便捕杀了。那么职业盗猎分子和野味贩子们呢?他们又会怎样?别忘了,捕杀野猪的人不一定只捕杀野猪,可能连带着其它野生动物也会遭殃。看个案例:俩男子禁猎区“电烤野猪”引发山火,被判刑罚金还要公开道歉

非法捕杀、贩卖、食用野猪的案例多得数不过来

3,无论如何普通人都不能随意捕杀野猪。退一万步讲,果真国家林草局作出了这个改变野猪命运的“历史性”决定,普通人也依然不能随意捕杀野猪。首先,刑法条第3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也触犯刑法。所以,还是不能随便抓随便吃。

另外,要捕杀战斗力强悍的野猪,一般人无外乎使用电网、猎夹、猎套或猎狗围猎等几种工具、方法,而这些工具、方法也正是法律禁用的,因其对所有野生动物都是无区别猎杀。只要有人架设电网、设置猎夹、猎套,就已经违法或犯罪,和有没有猎获物都没多大关系。从这个角度看,把野猪踢出保护名录,也并未利民惠民,反而可能让“不法行为”爆炸式增长。种群的调控,补偿的落实,依然需要政府部门主导。

4,一旦被踢出保护名录,地方政府部门就有正当理由不执行相关“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办法”了。被踢出保护名录后,就不会发生野猪损害公民人身、财产的事了吗?绝不可能!有几个省份已经陆续出台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补偿办法,但所有补偿都只针对“受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如果野猪被踢出保护名录,将不再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那些补偿办法也就可以“当然不适用”了。

比如《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第二条就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猪都不受法律保护了,对于其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补偿就失去法律和政策依据了。受伤的,还是老百姓。

综上,轻率地将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野猪踢出保护名录,极为不妥,甚至有懒政、不作为的嫌疑。结果很可能是,人和野猪都会受伤。政府部门不会因此而高枕无忧,问题反而可能越来越多。

作为政府部门,必须同时兼顾保护野生动物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当老百姓因保护野生动物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该做的不是把野生动物踢出保护名录,而是积极作为,制定、完善、落实实实在在的补偿办法(您怎么看?欢迎文末留言探讨)。

当不少地方的劳苦大众对野猪怨声载道时,他们怨的,真的只是野猪吗?

来源:反盗猎重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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