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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7/31 16:45:00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连宁燕

8月27日上午,威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威海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董辉,威海市海洋发展局党组成员、威海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支队长宋志明,威海市林业发展中心副主任洪斌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情况。威海市林业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已于年6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议通过,于即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共四章十一条,针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资源不明确、保护机制不完备、执法监督体系不健全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完善,为威海市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

此前,威海并未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在开展保护工作的过程中经常出现责任分工不清、执法力度不强、救助机构不足、保障资金短缺等现象,制约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实施意见》的出台更加有利于野生动物管护工作的开展。通过全市野生动物资源数据库的建设,使管护工作更加精准、高效便捷;更加有利于野生动物的监管工作的实施。通过对各相关管理部门职责明确细化,有效的扩大野生动物监管和打击力度;更加有利于野生动物的规范利用,通过对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场所的监管,引导广大市民合理的开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

威海市计划利用3—5年的时间,摸清威海市野生动物的家底情况,并长期跟踪监测。要求各区市、开发区分别成立陆生野生动物执法队伍,各镇(街)设立野生动物保护队,每个自然保护区至少设立1支巡护队伍,不断强化野生动物保护队伍建设。要求各区市、开发区至少建设1处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站),每个自然保护地至少设立1处监测点,市、县、镇三级设立野生动物保护物资设备库,不断完善野生动物基础设施建设。分清保护执法工作责任主体。威海市林业局负责建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机制,威海市海洋发展局负责建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机制,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威海市公安局负责开展涉野生动物犯罪专项打击行动。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一致原则,将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栖息地保护修复、收容救护、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物资设备采购等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近期,国家林草局和农业农村部相继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及部分交叉管理的野生动物进行了重新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共列入野生动物种和8类,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种和1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种和7类。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从种增加到种由林草部门管理,种和8类按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部门管理,保护范围极大扩展,保护任务更加繁重。目录的调整对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重大意义。

特别提醒:画眉、鹩哥、蒙古百灵、歌百灵保护级别本次已由“国家三有”上升为国家二级;非洲灰鹦鹉(简称灰机)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蓝黄金刚、折中鹦鹉、和尚鹦鹉、太阳锥尾鹦鹉(简称金太阳)、绿颊锥尾鹦鹉(简称小太阳)、红领绿鹦鹉等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皮鹦鹉、鸡尾鹦鹉(简称玄凤鹦鹉)、桃脸牡丹鹦鹉为“非濒危”物种;珍珠鸟、文鸟为“国家三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此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省自然资源厅和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不办理相关手续将受到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农业农村部发布第号公告明确了:将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16种特种畜禽的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和引入品种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由农业农村部门管理。

对蛙类、龟、鳖部分交叉管理的野生动物进行了重新规范。对存在交叉管理、养殖历史较长、人工繁育规模较大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明确中华鳖、乌龟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三线闭壳龟等7种龟、暹罗鳄等3种鳄鱼、施氏鲟等5种鲟也列入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物种管理。

延伸阅读:

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由哪些部门办理?

目前,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等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草局;二是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政许可由省自然资源厅办理;三是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政许可由各区市行政审批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非法捕杀或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将受到哪些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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